公民权利与公共管理关系探微
2012-08-15曾豪杰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6期
曾豪杰
(楚雄师范学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系 云南 楚雄 675000)
一、公民权利的含义与主要特点
所谓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作为社会的个体所拥有而应为政府所保障的各种合法权利,主要包括公民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
公民权利不仅是社会成员个体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一个国家人权状况的体现,还是一个国家与政府对公民所应承诺和维护的权利。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主体性和平等性
公民不仅是权利的主张人,而且是权利的享受者,公民的思想与权利主张能推动公民权利不断发展与落实。一般地,现代国家都会在法律条文上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或“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类的内容。
(二)社会性和差异性
公民权利是一种社会所认可的赋予公民个体可做或可不做的自由,是由全社会所认可的而非个人的任意主张。但是,不同民族与国家,就是同一个国家在其不同发展时期,其社会对公民权利的认可和实现方式等都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
(三)广泛性与相对性
公民权利主体与权利内容一般都具有广泛性,而不像有关特殊群体享受特种权利规定那样。还有,公民权利不是可以任意主张和要求的,往往是公民通过不断地斗争,甚至流血而换来的;不是无限的主张和要求,往往是公民获得斗争胜利而取得和巩固的那部分权利。
(四)权威性和形式性
公民权利往往是以法律条文形式明文规定的,而非口头承诺或者主张,具有法律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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