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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几点思考

2012-08-15刘海琴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劳动职工企业

刘海琴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山西太原030012)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最基本的经济关系,任何社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都会直接影响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近年来,我国劳动关系矛盾突出,劳动争议案件持续上升,成为“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值得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为此,分析和探讨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面临的现状,预测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对进一步找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切入点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劳动关系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实行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进程加快,所有权结构正日益多样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都呈现出了复杂多样的新特点,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新生代农民工、劳务派遣工有着新的利益诉求,劳动关系面临着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劳动关系主体分层化。当前劳动力市场供给结构失衡,专业化高技能人才供不应求,基本处于竞争优势地位,按照市场化原则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用工程序较为完善,劳动关系相对和谐。但低技能、低学历的低端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特别是以农民工为主体的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竞争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明显不足,他们属于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极易遭受就业歧视和不法侵害。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问题较为突出。

二是劳动关系运行市场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明显提速,直接导致岗位的频繁创造和消失,岗位的不稳定性增强。另一方面,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逐步形成,就业的选择性、流动性增强,劳动关系在期限、内容和形式上进一步多样化,劳动合同的变更频次明显增加,长期固化的劳动关系模式被改变,急需建立一种形式更加灵活多样、内容更加细化具体的劳动关系加以调整。

三是劳动关系矛盾显性化。近年来,随着国际竞争不断加剧,一些企业利润微薄或管理不善,缺乏改善劳动条件的动力,因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经济补偿引发的集体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甚至引发了一些社会冲突。特别是有劳动没合同、有合同不平等的现象大量存在,劳动定额不合理,随意克扣、拖欠工资的问题十分严重,维权形势不容乐观。这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成为触发劳动争议的导火索。

四是劳动关系更需人性化。追求利润是企业的目的,有些企业的老板把员工当作为自己干活的机器人,对他们缺乏关爱之心、尊重之行,这使得劳动者日益增长的物质、精神、文化需求与社会的人文关怀之间存在明显的落差,使得劳动者心情压抑,难以体面劳动、快乐生活,更难以使企业产生巨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劳动关系总体上还是比较稳定的,但是,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我们确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要面临一些新的现实问题,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

一是观念有偏见,认识有偏差。没有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工会组织既可以在维护职工权益上发挥作用,又可以成为促进企业发展的推手,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离不开工会组织。某些民营企业主认为,成立工会组织就是跟自己过不去,就会缚住自己的手脚,因此一些企业不愿意成立工会。

二是法律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够。工会在企业中的发展很重要,但是对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工会法》还没有提出强制性的措施,法规的可操作性也不强,尚需进一步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对用工不签合同的违法行为虽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执行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较低,需要运用法律、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以及劳动诉讼等手段,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法律存在失灵,行政监管缺失。农民工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和谐社会必须正视的实实在在的民生问题,这一问题的每况愈下,实际上是暴露了法律失灵的问题和行政不作为的问题。严格地讲,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并不存在明显的法律空白,而是法律在执行中的失灵问题,是一个执法需要持续给力的问题。《劳动法》的执行不力直接导致民众对《劳动法》的失信,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二、新形势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劳动关系和谐是众多民营企业的内在要求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非公有制企业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所有权结构发生了根本的改变,要求劳动关系也要与之相适应。目前,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新特点,非公有制企业内部的矛盾更是层出不穷,有时还会引发社会冲突,这使得劳动争议、维权讨薪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令人忧心忡忡的民生话题。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这不仅仅是政府的要求,更是源于企业内部深层次的需求。其原因是,企业要发展壮大就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环境,需要一支稳定的员工队伍,特别对非公有制企业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企业只有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和僵化的管理模式,尊重员工的社会属性才会发展和实现转型升级。尤其是在新的社会发展时期,企业要面对的是新生代产业工人,他们文化程度高,维权的法律意识强,喜欢独立思考,追求生活品质,渴望公平竞争、成长进步,被尊重感强烈,不仅对较高的工资收入和物质生活条件改善有较强期待,更追求“柔性薪酬”和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他们迫切希望建立和谐新型的劳动关系,在体面生活、快乐工作中实现自我价值。这一切都使得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成为企业的“内在需求”。

(二)劳动关系和谐有利于稳定企业的职工队伍

员工是企业的宝贵财富,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员工的付出。实践证明: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一支稳定的员工队伍。如果一个企业不能营造一个和谐的内部环境,劳动关系矛盾重重,人心不畅,阻力重重,久而久之,势必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效益,影响员工的收入水平,导致人心涣散,人才流失,职工队伍不稳定,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所以,只有营造更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努力寻求兼顾各方利益的最佳结合点,真正做到平等待人,真情感人,待遇留人,激励用人,培训育人,事业成就人,才能留住员工的心,和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才会产生归属感、依赖感和忠诚感,真正做到以企业为家。

(三)劳动关系和谐是多方共赢的前提

劳动关系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其中包含着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要求。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竞争的日渐激烈,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增多和显现。虽然企业和职工在一些具体利益上存在客观的差异性,但企业与职工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不是对抗性的,必须正确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辩证地把握好企业利益相关各方需求的“平衡点”,利益的“满足度”。在激烈竞争中求和谐,在利益差异中求和谐,在多元格局中求和谐,才能实现企业与职工共建、共享、共赢。实践一再证明,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劳动生产力,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在多种经济成分共存,各种利益分配方式同在的今天,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企业乃至整个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职工利益的保障,多方共赢是众多企业追求的理想目标。

(四)劳动关系和谐有利于全社会的稳定

胡锦涛同志曾指出:古今中外,追求社会平等、安定、和谐是人们共同的愿望。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和谐社会建设,但总是有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出现。例如,每到年末农民工讨薪的呼声会一次次在冬天的寒风中升温,甚至有些农民工以跳楼、自残等极端方式追讨拖欠工资,这种由不和谐的劳动关系引发的冲突愈演愈烈。一方面,反映出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失灵问题,另一方面是我国劳动关系存在不和谐的现实写照。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矛盾的增多已经成为影响职工队伍稳定,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如果这一事关民生的问题解决不好,社会的发展与稳定便是空谈。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安全稳定的基石,只有劳动关系和谐程度提高了,劳动争议案件才能持续下降,社会秩序才能安定有序,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只有劳动关系和谐了,才会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增强员工的敬业奉献精神。

三、新形势下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几点建议

当前,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究竟怎样的劳动关系才是和谐的呢?笔者认为:一是劳动关系必须是合法的;二是劳资关系是合理的,企业要有合理的机制,如员工成长有着合理的渠道,分配差距有一个合理的档次;三是劳动关系是合情的,比如说建立让员工认同的企业文化,以文化孕育和谐。为此,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引领者。伴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小企业数量越来越多,在一些农民工集中的地区和行业中,有用工无合同,有合同无保险的现象非常普遍,用工随意性,工作条件差,工资被克扣、拖欠的矛盾比较突出,特别是一些企业在一些关乎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不按民主程序办事,制度不规范,自定土政策,法制观念淡漠,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定程度上的社会矛盾。无数事实证明: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也就没有群众的利益保障,民生的持续改善。夯实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政府责无旁贷。各级政府要积极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引领者,大力倡导劳资双方合作互利共赢的基本理念,大力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工氛围,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建立健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法规体系、多方协调机制,着力从制度上、机制上理顺企业工资分配关系,提升政府的服务能力,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提供有力的法律政策保障和技术支持。

二是各级工会组织要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推动者。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发挥着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工会既是职工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又是劳动关系双方的参与者,具有双重性质。2011年颁布的第三部《工会法》明确规定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使履行职责更具有法律效力,凸显了工会工作的人本性。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企业中,政府要做好各方工作,让职工“劳有所得,劳有所保,劳有所乐,劳有所尊”,就必须纠正一些企业主观念上的偏差,真正做到对工会组织有一个科学的定位,使工会组织能发挥出独特的优势和作用。特别是在新形势下,各级工会组织要紧紧抓住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这条工作主线,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与时代发展同步,与改革开放共命运,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天职,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谋利益的知心人、娘家人和代言人。在充分尊重职工意愿,满足员工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职工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社会价值的认可,在协调好企业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运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把职工的整体利益与企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让员工参与企业成果的分享,真正建立公正、合理、共建、共赢的劳动关系。

三是企业要成为“以人为本”经营理念的践行者。现代企业呼唤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需要管理者以人格力量凝聚人心,以情感投入搭建企业与员工沟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让员工实现体面就业,只对其进行物质方面的满足是远远不够的,社会在不断发展,劳动者的需求也在与时俱进,企业要以人为本,不断调整改善劳动关系,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这就要求企业领导者要关注员工的各种需求,真诚善待员工,关爱尊重员工,在企业内部培养出一种“家庭式”的和谐亲密的情感氛围,使管理者和员工之间互相信任,同舟共济。不仅如此,还要更加注重对新生代员工职业压力、精神需求的研究,注重员工更高层次的需求。通过培育企业文化,用良好的精神文化慰藉员工,凝聚人心,培养员工的团队精神和合作能力,激励员工在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在一个宽松、自由、平等的环境下,心甘情愿为企业建功立业。

总之,和谐是美的一种形态,和谐可以凝聚人心,和谐可以产生生产力,和谐可以成就一番事业。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以发展促进和谐,以创新推动和谐,以公正求得和谐,以稳定保证和谐,以文化孕育和谐,着力打造和谐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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