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素质差异性与发展权利平等:国民素质制度建设研究的重要领域
2012-08-15单培勇郑喜文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单培勇,郑喜文
(河南师范大学 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在人的素质发展过程中,人与人之间是不同等的,客观存在着差异性,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也没有两个在素质方面完全相同的人,但人的社会地位应是平等的,从个体素质差异性存在到发展权利平等是社会正义的不同表现形式。“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1](P253)要使个体素质差异性到发展平等有一个合理的制度安排,就必须构建公正的社会制度与和谐的运行机制,才能进一步促进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在具体制度上实现尊重人的发展权利,优化人的发展环境,满足人的发展需要,全面提升国民素质均衡发展水平。
一、马克思主义人的素质思想的重要内容:个体素质差异性存在到发展权利平等
所谓国民个体素质差异性,是指国民与生俱来的、与他人不同的生理结构、神经系统及感觉器官、运动器官的不同等性特征,经过后天接受各类教育和实践活动而形成的素质差异性。“这种差异,使形成或构成个体的智力性素质和非智力性素质都有别于他人。因而在智力的水平与智力质量、创造潜质等方面存在着量的不同和质的区别。这些区别,形成了个体风格、倾向、潜力、动机的差异,个体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它源于人的自然属性上的差别”,[2]也源于后天接受教育和参与实践活动的认知水平。
关于个体素质差异性问题,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有着非常明确的论述,他认为,在人的素质方面,人和人之间是不平等的,人的活动的自身条件是不同的,世界上不存在两个在素质方面完全相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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