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化关系的协调
2012-08-15江必新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江必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北京 100745)
缓解和协调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化之间的紧张关系至关重要。一方面社会管理要创新则意味着改变,改变原有的管理方式、管理内容、管理主体;而另一方面法治化需要透明度和稳定性来支撑,前者强调变,后者强调不变,两者之间的冲突显而易见、不可避免,它们的关系亦可能演变得非常紧张。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不仅能够赋予社会管理创新充足的法律依据,且能够使法治经由社会管理创新得以深化和发展。因此,如何缓解和协调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需引起高度重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眼。
一、严格遵守既定规则
严格遵守既定规则,是指凡是已经生效的法律,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遵守规则的基本要求有四点。
1.所有的管理规则、管理措施均不得与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所有的管理规则、管理措施都不得与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相冲突、相抵触;所有的管理手段、管理方式亦不得违背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一旦有明显的或潜在的冲突、抵触或违背就是违法。法律是国家意志最强烈的表现形式,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国家意志依法优先于所有以其他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1](P66-67)这在行政法学上,或者在行政法治上,称为法律优先原则。该原则强调任何个人行为与行政举措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二者发生冲突时,法律规范居于优先地位。行
本文系作者在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演讲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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