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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金)案对完善《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的启示

2012-08-15唐国才

战略决策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律国家

唐国才

作为回归后人大释法的第四例、特区终院提请人大释法的首例,刚果(金)案的突破成为中央与香港在基本法解释领域进行良性互动的重要契机和实例。实践证明,要使两种原来不同的法律制度能够和谐运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以同舟共济的精神来看待和解决问题。研究《香港基本法》的解释问题,要兼顾法理法系、政治体制、社会文化等差异,认清解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处理好解释权上的明争与暗斗,把握好解释对象及领域划分的偶然与必然,客观对待解释的形式与内容。

一、《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的回顾与反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或基本法),被喻为香港特区的“小宪法”,其制定有着独特的历史背景,核心内容源自《中英联合声明》及一系列外交谈判,某些具体领域因求同存异的需要而刻意保持了模糊,因此,基本法的解释成为历史难题,留待时间及后人的智慧去解决。

(一)基本法解释机制的设计与争议

《香港基本法》第8章第158条专门就该法的解释作了规定,包括以下四 层含义: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自行解释有关自治范围内的条款;对自治范围外的条款(即涉及中央管理事务或中央与特区关系的内容),香港法院也可解释,但须在终审判决前提请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简称人大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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