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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规章将升级为条例;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在望

2012-08-15南辰

商用汽车 2012年2期
关键词:管理条例责令生产者

2012年2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此前,据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有关领导透露,该《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估计2012年出台。半个多月前的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还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次征求意见稿)》,各界期盼多年的(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再次面对民意大考。

一是汽车召回法规要从部门规章升级为条例,一是酝酿多年的(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在望。分析汽车消费法规的这2大利好消息,可以看出国家有关部门保护汽车消费稳步健康发展的决心,以及用法治手段构建良性竞争秩序、提升汽车产品质量、加速由汽车大国向汽车强国转变的战略意图。

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作为国家质检总局等4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数据显示,汽车召回制度实施至今,我国召回整车370多次、600多万辆。对比美国等汽车发达国家每年的汽车召回数量,我国每年的汽车召回数量与年全球最大新车市场的规模和突破1亿辆的汽车保有量极不相称。

据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有关领导提供的数据,2009年美国新车销量1043万辆,召回1784万辆、571次;日本新车销售460万辆,召回311万辆、291次;而当年中国新车销量虽然高达1364万辆、居全球第一,召回却仅136万辆、56次。

自主品牌汽车在国内召回更是少得可怜,2011年居然出现了仅1例自主品牌召回的尴尬(因配用锦湖轮胎)。一些洋品牌汽车屡屡在中国召回滞后或是被主管部门的缺陷调查被逼无奈才“主动召回”也不鲜见。

2010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曾公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而国务院法制办刚刚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总结现行部门规章实施经验和前部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可以更好地从制度层面扎紧“召回篱笆”。值得注意的是,汽车召回规章一旦升级为条例,汽车召回管理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罚则上限等将全面升级。

笔者注意到,在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虽然有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2种程序,但是7年多中没有厂家被指令召回。而《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强制力的一大亮点是“责令召回”,规定了“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召回缺陷汽车产品而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经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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