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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残疾儿童康复的思考

2012-08-09张金明赵悌尊

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 2012年2期
关键词:康复儿童

张金明,赵悌尊

1 我国残疾儿童基本状况

1.1 残疾儿童的年龄界定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中国的有关法律也将满18岁作为是否成年的标志,而将18岁以下者划分为儿童。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儿童年龄界定为0~18岁。但是,根据我国儿童生理、心理、社会发展的特征,我国的理论研究界一般将儿童的年龄界定为0~14岁,相关的社会调查、专业调查和一些统计也采用这个年龄标准[1]。

1.2 中国残疾儿童标准 依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年龄界定在18周岁以内的儿童,经专业人员检查鉴定,符合某类残疾最低标准者,可确定其为某类残疾儿童。

1.2.1 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日常生活与社会参与。

1.2.2 听力残疾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1.2.3 言语残疾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1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2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3岁以下不定残)。

1.2.4 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肢体残疾按实现日常生活活动状况分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者,即为肢体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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