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社会提供一部切实可行的《著作权法》
——访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
2012-08-03
传媒 2012年6期
关键词:制度
本刊记者 高 方

3月31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部分著作权人及专家学者对修改草案的第46、48、60、69和第70条等条款的设计提出了质疑。草案起草者如何面对这些质疑,以及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制度设计?本刊带着这些问题专访了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自强。
集思广益 解决问题
《传媒》:《著作权法》是1990年9月7日颁布的,至今已有22个年头。在22年间,共修改了两次。本次是对《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请您谈谈此次《著作权法》修改的背景与必要性。
王自强:《著作权法》自颁布至今22年来,我们国家无论是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还是社会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22年间,《著作权法》一共修改过两次,第一次是2001年10月,为了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要求而修法;第二次是2010年2月,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裁定而修法。这两次修法有两个特点:一是具有被动性,即两次修法都是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是为了满足入世要求、履行世贸裁定而修法;二是具有局部性,两次修法以满足入世条件、履行世贸裁定为前提,都只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局部调整。所以说,20多年来我国还未主动、全面、系统地修改过《著作权法》。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性与科学技术、社会变革不断发展的动态性已经形成了极大的反差,现行的《著作权法》已经难以适应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因此,修改《著作权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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