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缴纳保险费的所得税问题分析*
2012-08-02朱计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企业
□朱计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浙江 海宁 314408)
一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三种保险费概述
1、社会保险费。《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全体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员工个人不负担任何保险费用。社会保险具有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因而保障水平不高,需要建立补充保险来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2、补充保险费。企业补充保险是建立在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以政府政策指导和政策优惠为导向,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出资,以资金积累和运作增值为主要特征,以提高出资单位员工的保险待遇为主要特点的社会保险重要组成部分(区别于商业保险)。在我国企业补充保险主要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1991年,国务院发文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①。而各部门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内涵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劳动保障部门自2000年以来一直认可“企业年金”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唯一形式,保监会则一直强调企业年金、团体商业养老保险以及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均属于补充养老保险,财政部认为只有企业为全员购买的保险才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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