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新定义与新进展
2012-07-28李建国
刘 畅,李建国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重症医学科,湖北 武汉 430071)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ARDS)的诊治是重症医学面对的主要临床问题之一。自1967年Ashbaugh等首次报道12例ARDS病例以来[1],人类对ARDS的认识有了很大进展,但ARDS的发病率和死亡率仍居高不下[2]。本文就ARDS的诊治进展进行文献综述。
1 定义与诊断标准
目前临床广泛使用的是1994年欧美联席会议制订的ARDS诊断标准(AECC定义):①急性起病;②氧合指数(PaO2/FiO2)≤200 mmHg[不管呼气末正压水平(positive end-expiratory pressure,PEEP)];③正位X射线胸片显示双肺浸润影;④肺动脉嵌顿压≤18 mmHg,或无左心房压力增高的临床证据。如果PaO2/FiO2≤300 mmHg且满足上述其他标准可诊断为急性肺损伤(acute lung injury,ALI)[3]。不难看出,AECC定义将ALI视为ARDS的较轻类型。该诊断体系经过18年的临床应用,逐渐暴露出某些不足,2011年欧洲重症医学学会依据ARDS的流行病学、病理生理学和临床研究新证据,在柏林会议上提出了一个新的ARDS诊断标准,即柏林定义(表1)[4]。

表1 ARDS柏林定义
2 治疗措施
针对ARDS没有特异的治疗措施,治疗的重点在于:①控制原发病;②纠正低氧血症;③各器官系统的功能支持。80%以上的ARDS患者需要机械通气治疗[5],本文将ARDS的治疗措施粗略分为机械通气与非机械通气措施,分别进行讨论。
2.1 机械通气措施
2.1.1 肺保护性通气策略 肺保护性通气策略是迄今为止少有的被大规模随机对照研究(random control trial,RCT)证实能降低ARDS患者死亡率的治疗措施。其核心内容是:①小潮气量(6 ml/kg理想体重);②使用合适的PEEP;③控制气道平台压<30 cmH2O;④允许性高碳酸血症[6]。部分临床医师倾向于使用压力控制通气(pressure control ventilation,PCV)取代容量控制通气(volume control ventilation,VCV)进行肺保护性机械通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