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价值评估中收益额的确认
2012-07-14李雁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5期
李 雁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从而得出整体企业资产评估值,也就是通过收益法对企业进行定价。为此需要对企业在生命周期内的预期收益进行预测,并用适当的贴现率予以贴现。收益法中的收益额可以有不同的口径表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由于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对其未来收益额的预测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为了提高预测的准确性,必须对企业进行经营业务、管理能力及财务方面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的发展前景做出判断和调整,对企业在生命周期内的收益额进行预测。
一、收益口径的确定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明确,收益法中的预期收益可以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利润或现金红利等口径表示。
(一)税后利润
税后利润是指在利润总额中按规定交纳了所得税以后公司的利润留存,一般也称为净利润或净收入。净利润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分期确认,依据于费用同收入的配比和因果关系而形成的,所以受会计政策变化的影响大,并且没有考虑资本性支出和营运资金等因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二)息前税后利润
息前税后利润是指已经扣除所得税,但未扣除利息的利润,所得税的扣除数只包括按息税前利润计算的所得税。使用息前税后利润是因为在企业价值分析的现金流量现值模型中,使用的折现率是税后资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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