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贡献差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模式
2012-07-13文洪星周冀衡刘锦怡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文洪星,周冀衡,刘锦怡
(湖南农业大学 a.烟草研究院;b.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一、问题的提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参加的,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等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合作社通过合作与集成实现“多赢”,在强调集体收益的基础上实现每个成员的收益最优化。[1]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按“股金分红”。这种分配方式主要强调资本报酬,对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股东们有利,但忽略了生产型普通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不利于调动社员生产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二是按“交易额返还”。该分配方式主要侧重于根据社员对合作社的内部交易额贡献进行分配,缺点是未考虑社员入社股金的资本贡献,会导致社员入股的积极性降低或减小入股额度,不利于合作社的集资和稳定。三是按“股金分红”与“交易量(额)返还”相结合。这种分配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劳动报酬与资本报酬,但是二者各自所占比例缺乏一个科学的行业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是人为规定的,随意性比较强。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的问题,国内学者研究颇多。曾明星[2]等认为确定合理的返还利率是促进成员与合作社发展业务关系、提高农户入股积极性的关键,是建立良好的利益分配机制的核心。孙艳华[3]、韩洁[4]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利润分配应坚持以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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