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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分析: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新方法

2012-07-12李激汉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经济法规范经济

李激汉

(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湖南永州 425100)

经济法在德国被称为经济行政法,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归结于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无论是资本主义自由经济还是垄断经济,这种干预被证明是客观存在的,只是程度要求不同而已。①但是,政府干预论只能对经济法存在的原因作出解释,并不能深入到这种法律机制的内部。它不能对其调整对象结构作出具体阐释,对其性质的理解也只停留在与德国学者类似的认识层面。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杜尔凯姆在《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规则》中指出:“当解释社会现象时,我们必须分别的寻求导致它的原因以及它所发挥的功能。”[1]解释经济法这一法律现象,我们当然不能只停留在对其形成原因的解释上,而应当利用结构分析方法,对其规范功能及调整对象予以剖析。为此,笔者拟从功能上将经济法规范区分为目的规范、程序规范以及辅助性规范,并对各自调整对象展开研究,试图清晰展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结构。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结构

若对经济法调整对象中的财税经济关系和竞争关系进行分析,可以发觉它们具有社会公共性这一共同性质。②如果将此类性质的经济关系统称为“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关于这一概念的界定,参见下文),那么,可能对应存在一种相对独立的经济法规范。这种规范的调整是否应成为一种独立的调整方式?它与经济法中行政、民事、刑事调整又是什么关系?显然,以往研究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相反,往往将这种调整与经济法中的行政、民事、刑事调整混淆在一起,造成整个调整对象结构的扁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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