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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选择空间与农民主体性困境*

2012-07-05李斌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关键词:制度医院

李 斌

(中南大学 社会学系,湖南 长沙 410083)

一 新农合制度逐步发展成国家福利

由于政治、经济、卫生体制、管理等诸多复杂原因,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发展中几起几落,经历了萌芽-起步-发展-低潮-重建的艰难曲折历程。在计划经济时期,合作医疗曾经作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主体,是“在各级政府支持下,按照参加者互助共济的原则组织起来,为农村社区人群提供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制度”[1]。这一制度因为20世纪80年代初的农村市场改革,集体经济解体而在全国范围内被大规模地停顿。20世纪90年代中国政府重新意识到要解决广大农村的医疗保障问题,必须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于是政府为合作医疗的恢复和重建进行了试点性探索。1997年国务院发文指出,“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2]。此一时期的制度导向是希望农民能够自己主动选择采用农民之间合作的方式,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然而,各地农民并没有立即积极主动响应这一号召(见图1),以至1998年中国农村地区因疾病导致贫困的占到21.6%,2003年此一比例迅速提升至33.5%,①2003年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产出表之表9.见:http://www.docin.com/p-95927806.html针对日益严重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严峻局面,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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