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资金占用与审计约束*
2012-07-05黄欣涔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周 兰,黄欣涔,滕 丽
(1.湖南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9; 2.湖南奉天建设有限公司,湖南 长沙 410000)
一 引 言
随着关于大股东普遍存在的研究成果不断出现,学者们逐渐发现,在大股东普遍存在的地方,可能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更为严重[1]。我国上市公司也存在着严重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审计作为一种有效的治理机制,在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各方的代理冲突[2],那么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审计是否能够发挥同样的治理作用,有效约束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呢?
本文拟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证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上市公司制度背景,采用中国资本市场上的经验数据,试图从大股东资金占用的角度研究审计作为一种公司治理机制是否能够发挥作用。
二 文献述评
由于世界上许多地区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相当突出,控制这种代理问题成了人们对于审计的一种期望。Fan and Wong[3]运用审计师选择、审计费用和审计意见类型三个变量进行实证分析,研究表明即使在最终所有者拥有较高表决性控制权的东亚地区的公司,审计师在缓解控股股东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冲突方面仍具有监督和约束作用。罗党论、唐清泉[4]认为,在我国能对大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进行投资者保护的力量主要有其他股东力量、机构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审计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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