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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改革方向应当是保安处分”

2012-06-12申欣旺

中国新闻周刊 2012年44期
关键词:改革

申欣旺

在劳教制度存废之间,刘仁文认为劳教制度的改革方向应当是保安处分。而且“通过实现治安处罚和刑法的对接来解决现有劳教的功能,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改革已势在必行

中国新闻周刊:近年来,对劳教制度的反思已经很多。总体看,劳教制度的弊端有哪些?

刘仁文:劳教制度在历史上曾经产生过积极作用。但现在来看,劳教制度的弊端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认定和执行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为法定的劳动教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是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负责人兼职组成,并未设置专职的负责人。其主要法定权限有两项:一是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一是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和延长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而这两项职权长期以来实际上分别由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行使。这样一种机制使劳动教养在实践中难免带有随意性。

二是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与其实际严厉程度不相适应。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人。但从劳动教养的期限以及剥夺被劳动教养人员的人身自由程度看,却比适用犯罪人的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还要严厉,甚至严厉得多。

三是在立法上存在比较严重的欠缺。2000年颁布实施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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