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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2012-06-08姚春宇

法制博览 2012年4期

姚春宇

【摘要】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分属于不同法律体系,实践中如果完全分离地看待两部法律,在适用法律上难免会有失公允。考察两部法律的立法意图,则会发现并非如此,此二者的关系并非对立,而是更多的体现一种协作关系,两者共同为保护竞争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本文就尝试对两者的关系进行的论述。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竞争;一致;冲突1敝识产权法的概述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①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的特征,即知识产权类似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但其空间效力并非无限,而是限于本国境内,此外,知识产权并非永恒权利,而是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共同财富。②

知识产权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做出的一项制度设计,它鼓励人们从事智力创造,推动科技进步。智力成果的创造需要巨大的智力和财力投入,并伴随着巨大风险,若没有它的保护,任由他人盗取智力成果,就无人愿意投入大量成本开发新技术,社会福利也会因此下降。为了达此目的,知识产权赋予权利人专有的排他的使用自己专利的权利,除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外,任何其他人需要使用其专利都必须得到权利人的批准并支付其费用,权利人往往会成为独占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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