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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出路

2012-06-08马常青

法制博览 2012年4期

马常青

【摘要】“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且没有突破性结论的热点之一。“公共利益”在我国一直是范围不明确且没有相应的公共利益认定。2011年1月19日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首次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这应该是历史性的突破,但是我们清楚此突破仍有改进与提升的空间。我们认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可以通过法律的列举外加民众投票或听证程序来确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商业组织和地方政府的非正常利用。

【关键词】公共利益;界定;实体法;程序法;听证程序为什么近年来会有这么多的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的事件发生?这些政府的拆迁征用是否符合宪法中规定的“公共利益”的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这些类似行为彻底的消失了么?我们认为法律不能有瑕疵,因为只要有瑕疵,它就可以成为恶意人们攻击的突破点,法律便形同虚设。我们的目的是让“公共利益”的瑕疵消灭,更彻底的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本文试图探讨通过实体法与程序法两者结合的方式来完善“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

1薄肮共利益”成为学界讨论热点的原因

11以“公共利益”为旗号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事件屡见不鲜。2003年北京的野蛮拆迁事,2004年湖南的“嘉禾事件”,2006年江苏的“铁本事件”,2011年4月30日湖南株洲强拆事件中自焚村民抢救无效去世,2011年12月13日山东枣庄又出现老人自焚阻止强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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