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权法》对德国物权法的继受及中国特色
2012-06-08王新龙穆旭
法制博览 2012年4期
王新龙 穆旭
【摘要】我国物权立法应选择最适合我国实际,又是当代最先进的立法经验为我所用。本文从介绍德国物权法开始,分析了我国物权立法对德国物权法的继受及现行《物权法》的中国特色。我国物权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立法技术上都存在一些不足应加以完善。
【关键词】物权;物权立法;继受;中国特色1薄兜鹿民法典》及其物权编的简介
《德国民法典》第三编规定的是物权法(第854条至第1296条),第三编共分为九章:
第一章:占有。
第二章:关于土地权利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所有权。“所有权”一章分为五节:所有权的内容、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共同所有各为一节。
第四章:地上权。
第五章:役权。“役权”分为三节:地役权、用益权、限制的人役权各为一节。
第六章:先买权。
第七章:土地负担。
第八章: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
第九章: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德国民法典》以自己的优势和特色,在民法发展史上取得了与《法国民法典》平分秋色的地位,尤其是物权法这一奇葩。《德国物权法》对整个世界物权体系的形成所起的作用非同一般,物权法也正是从《德国民法典》开始才真正形成为具有自身独立体系的,内容完整的法律。
2敝泄物权法对德国物权法的继受
中国引进民法概念与民法知识体系发轫于清末变法。“司法之革新事业始于清光绪二十八年,自是年设修订法律馆,先后所订有民法律草案、商律草案、公司法制草案、海船法草案、破产法草案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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