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2012-06-08王正楠
法制博览 2012年4期
王正楠
【摘要】最大诚信原则应该同时适用于保险人和投保人。投保人遵守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上,保险人(保险公司)遵守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弃权和禁止反言上。
【关键词】保险法;弃权;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在第16条第6款中首次引入禁反言规则。
1逼权和禁止反言规则的含义
弃权,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清楚地知道对方违约,却作出某种行为,表示其不加反对甚至同意时,该方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法律上的弃权,导致其原有的某项合同权利的暂时甚至最终丧失。禁止反言,也称为禁止反悔、禁止抗辩或者失权,在法律上,当合同一方的行为引起对方相信他无意严格坚持其合同项上的权利时,该方就可能被禁止反言,暂时甚至最终不能推翻他原先作出的这种行为表示,导致行动原有合同权利。可见这种情形下的弃权和禁止反言是一个逻辑上的连贯过程。
由于保险合同以双方的善意为基础,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体现实质上的平等,如果保险人放弃了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项权利,则不得再向投保人、被保险人主张该项权利;对因合理信赖保险人的陈述或行为而受损害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不得出尔反尔。
2逼权和禁止反言规则在保险法中具有普遍适用性
大陆法系各国的保险立法和司法中直接以最大诚信原则统领保险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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