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问题分析
2012-06-08牛丽丽
法制博览 2012年4期
牛丽丽
【摘要】任何权利要想摆脱缺乏保障并且难以实现的窘境,都必须具备保障和救济的双重条件,否则权利只是停留在书面上的华丽辞藻。本文论述的消费者权利突出的规定在《消费者保护法》中,同时重点讨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有力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尚有不尽完善之处,理论上的争议,影响了实践对于惩罚性赔偿的判断和运用,本文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权利;惩罚性赔偿
1毕费的定义及范围问题
关于消费的定义,通常认为消费客体包含商品和服务,但在其他方面的范围宽窄却不尽一致,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调整范围的大小正是通过消费定义中的这些不一致直接表明。曾经反复研究、讨论,甚至在有些问题上还有过激烈争论,正因为如此,使得我国在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时有了很大的进步,最后是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法律的这种规定,一方面凸显了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中国自有特色,另一方面又适应了加入WTO,融入全球经济的要求,保持了与世界多数国家一致的做法。
2毕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以公正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的权利。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等价有偿的原则也具体的规定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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