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定罪的四个问题
2012-06-08宁佳
法制博览 2012年4期
关键词:危害
宁佳
【关键词】观念;要件;方法;思维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其有罪,本文仅就定罪的观念,定罪的要件,定罪的方法和定罪的思维作简要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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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定罪时应当坚持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相结合,先判断客观层面,在判断主观层面,最后实现二者的结合。如果不符合客观层面,即使符合主观层次,也应作无罪处理。客观优于主观的立场,称为客观主义立场。举例说明:甲欲杀害乙,在荒郊野外,误以为树桩是乙,向树桩连开十枪。
主观主义认为:首先,甲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符合了主观要件;其次,判断客观要件,甲有开枪杀人行为,符合客观要件,那么甲便构成犯罪;由于没有杀死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客观主义认为:首先判断客观层次,核心是判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一个行为要属于犯罪行为,就必须是危害行为;要属于危害行为,就必须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产生实害或危险。如果一个行为对法益不会造成任何危险,就属于日常生活行为。本案中,甲有开枪行为,但开枪行为不一定就是危害行为,朝天上或地上开枪就不属于危害行为。开枪行为要成为危害行为,必须对他人的生命产生威胁。甲现在开枪打的是树桩,私下又无人,对他人的生命不会产生任何威胁,所以不是危害行为。连危害行为都不是,对甲应直接得出无罪的结论。
有人可能会问,那甲主观上有杀人故意,但是,犯罪是行为而不是思想。只有杀人故意而没有杀人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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