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特征分析
2012-06-08朱媛媛严海杰
法制博览 2012年4期
关键词:环境
朱媛媛 严海杰
【摘要】现代工业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因监管人员的失职而演变为难以控制的灾难。自2003年全国首例环境监管失职案“敲山震虎”之后,武汉洪山区苯酚毒性废料污染事故、四川沱江重大水污染事故、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均有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正确理解遂成刑事司法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关键词】概念与渊源;客体;主体;客观;主观2010年是中国灾难频发的一年,西南大旱、曲泥石流……每一场天灾的背后,都看得出人祸的端倪。以2010年7月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为例,该公司在环境监管者眼下“边整改边出事”,再一次凸显了我国环境监管能力的孱弱和环境执法制度的缺位(不足)。六年前的沱江污染一案历史重现,“环境监管失职罪”再次进入公众的视野。
在重新审视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关口,在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必须转型的大背景下,此类案件尤其需要恰当处理。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规制此类案件的意义在于,加固保护生态环境的最后一层堡垒,改善环保部门监管薄弱的现状,避免灾祸的发生。本文旨在通过对本罪构成特征的分析,以期正确以“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名义定罪量刑,运用宽严相济的刑罚手段控制环境监督管理方面的犯罪。
1被肪臣喙苁е白锏母拍钣朐ㄔ
11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概念。
111环境监督管理的界定。时下,在我国的环境法学界,多以“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这一概念代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本文所论述的“环境监管失职罪”中的“环境监管”,指的是狭义的环境资源监督管理,即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种影响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规划、调控和监督的监督管理活动。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