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政府采购主体资格认定
2012-06-08陈婷
法制博览 2012年4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
陈婷
【摘要】我国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并未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畴,为与国际接轨,我认为我国应尝试将部分国有企业先纳入我国政法采购法主体范围内,以规范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本文分析了我国及域外国有物资采购的现状,探讨了我国国有企业政府采购主体的范围,最后总结我国出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一般标准。
【关键词】国有企业;政府采购;GPA;政府采购协议
1蔽夜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现状
我国2002年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很明显我国《政府采购法》并没有将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例入政府采购人的范围。
关于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我国将其分为国有金融企业和国有工业企业。1999年4月1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订了《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强调国有工业企业必须加强物资采购管理。本规定主要从决策管理、比质比价采购、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监督、责任与奖惩等几个方面对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做了笼统规定。2001年9月20日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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