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
2012-06-08周传豹
法制博览 2012年4期
周传豹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饮食文化日益多样化,食品卫生与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阜阳奶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老奶粉事件”等,无一不牵动着广大民众的心。接二连三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迫在眉睫。
【关键词】瘦肉精;食品安全;监管;惩处;预防1蔽夜食品安全的现状
最近发生的“老酸奶事件”,更是彻底地撕掉了当前食品安全的最后一块遮羞布。这些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导致信誉缺失,不仅令国人提心吊胆,而且因此臭名远扬,丢失了不少国际市场,例如中国大陆的奶粉难以进入香港市场,就是一个明证。
2蔽夜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分析
21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生产的监管不力。我国的食品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21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1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21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1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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