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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罪”存废之我见

2012-06-08李瑞杰

法制博览 2012年4期
关键词:制度

李瑞杰

【摘要】《唐律疏议·斗讼》一篇中有“为人作辞牒加状”条是这样规定的:“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疏议是这样解释的:“议曰:为人雇倩作辞牒,加增告状者,笞五十;若加增其状,得罪重于笞五十者,减诬告罪一等,假有前人合徒一年,为人作辞牒增状至徒一年半,便是剩诬半年,减诬告一等,合杖九十之类。若因雇倩受财,得赃重者,同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坐赃之罪,如赃重,从赃科;赃轻者,从减诬告一等法。即受雇诬告人罪者,与自诬告同,赃重者坐赃论加二等,雇者从教令法。若告得实,坐赃论,雇者不坐。”

【关键词】律师;伪证罪;存废辞牒,就是所谓的牒状、讼辞,因为古人向官府状告别人是必须要提交书面的状词的,官府审案主要依据就是这份书面的状词,因此,辞牒的撰写样式、状词内容、主要证据和字数等向来都是有严格的规定的。但是多数普通百姓是不识字的,更不用说要面对复杂的诉讼程序了。因此要想向官府告状,必须雇请别人代自己书写状词。因此,“讼师”这样的一个职业群体就出现了,他们专为当事人撰写状词、为当事人打官司出谋划策,甚至出面与官府打交道。发展至清代,“词讼必由讼师”,讼师已经是司法活动中一个非常活跃的群体了。但是正如唐律中所规定的那样,为人代写诉状都是要负担诬告、坐赃等刑事风险,讼师的活动更是被禁止的,他们从来没有得到过法律的肯定,他们的行为也是为那些遵从孔孟之道的士大夫和一心只读圣贤书的读书人所不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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