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重污染环境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具体建议
2012-06-04课题组
地方财政研究 2012年10期
课题组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北京 100012)
2012年3月18日,国务院下发通知批转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研究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为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
消费税作为我国对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不仅具有筹集财政资金的功能,而且还具有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的宏观调控职能。即通过对某种特定消费品征税,提高销售价格,减少消费量(收入效应)和对某种特定消费品征税后,消费者选择没有征税的替代品,减少特定消费品消费量(替代效应)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一、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是发挥税收对环境行为调节作用的重要体现
在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方面,消费税的宏观调控作用体现在通过对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征收消费税,提高产品销售价格,减少此类产品消费量,促使消费者选择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的替代产品,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也正是由于在此方面的独特作用,消费税这种手段已经被发达国家广泛采用,取得了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随着我国建设两型社会的进程不断推进,消费税的“绿色”宏观调控职能逐步体现。2006年消费税政策大幅调整,首次明确将有利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纳入到消费税调控的政策目标。……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