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生态补偿方式激励相容性的比较研究
2012-05-29马莹
财经论丛 2012年5期
马 莹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17)
一、问题的提出
转移支付与异地开发是流域生态补偿的两种方式,前者通过政府间财政资金的无偿转移为生态建设提供资金补偿,是输血型补偿和直接补偿的代表;后者是指在流域下游设立专门的开发区,上游污染型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经营,其上缴利税计入上游地区财政收入,以此支持上游地区生态保护,它是造血型补偿和间接补偿的重要方式。学术界充分肯定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的重要性与可行性,认为它是地方进行流域生态保护的重要资金来源,是当前解决区域性生态服务有效供给、协调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1]。而横向转移支付方式更受推崇,杜振华、焦玉良(2004)通过论证指出建立基于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能够实现生态服务制度化、有偿化和效益化,并提出建立区际间生态转移支付基金的构想[2]。胡熠、黎元生 (2006)认为由流域各地区进行区际民主协商,并采取横向转移支付的准市场模式是现阶段我国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流域区际生态补偿模式[3]。对于由流域下游地区向上游提供污染项目开发空间的异地开发方式,理论界褒贬不一,有些学者对异地开发持怀疑态度,他们指出异地开发对上游减少污染源存在一定的作用,但下游补偿数额与上游流域环境质量之间没有建立起直接的关系,因而补偿效果较差[4]。同时,这种补偿方式对本土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很弱,对经济发展、就业和技术溢出的影响更弱,不利于当地经济发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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