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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方法

2012-05-24孟秀丽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8期
关键词:应纳税额投资收益小李

孟秀丽

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投资者从股权性投资活动中获取的诸如股息、红利和转股等利益。其中,股息、红利是指被投资单位从留存收益中分配给投资者的收益;转股是指被投资单位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或除资本溢价外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形成的收益。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个人投资者从股权类投资活动中获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根据收益来源地的不同,其具体的税务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个人投资者来源于境内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

来源于境内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个人投资者从境内被投资单位获取的股息、红利或转股收益。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从中国境内的非上市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获取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以每次获得的收益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照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2010年度,北京居民小王从所直接投资的餐饮公司分得利润8万元,另从投资的上市公司股票中获取股利3万元。则这两项所得均为权益性投资收益,其中从餐饮公司分得的利润应全额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从上市公司股票中获取的股利可以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这两项投资收益应交所得税额为:

二、个人投资者来源于境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

来源于境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个人投资者从境外股权性投资中获取的股息、红利或转股收益。纳税人从境外获取的投资收益一般均已缴纳或负担了来源国的个人所得税额,为了避免发生国家间对同一所得的重复征税,同时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税法规定,我国在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以抵免限额为限扣除在境外已缴的相关税款。而抵免限额是指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它是计算境外所得应纳税款时准予扣除的实缴境外税款的限额。

1.居民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上的个人,其从境外股权性投资中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在境外已缴纳的税额可以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抵免。计税方法如下:

(1)分国计算抵免限额。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采用分国限额法。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即各应税项目的单项抵免限额,然后将同一国家或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抵免限额相加确定出来自该国或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即分国的抵免限额。

对于投资者取得的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投资收益,分别按照20%的税率计算出该国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与来自于该国的其他应税项目抵免限额相加确定出来自于该国或该地区全部所得的抵免限额,即:

来自某国或地区的抵免限额

=来自某国或地区的投资收益×20%+∑(来自某国或地区的其他应税项目抵免限额)

例2:我国居民个人小李在2010纳税年度,从A、B两国取得收入,均已取得境外完税凭证。

①A国收入情况:在A国授权某公司使用一项专利技术,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并在A国已缴个人所得税5000元;此外,在A国的一项股权投资分得股息收益50000元,已扣缴个人所得税8000元;

②B国收入情况:在B国进行股权投资取得股息收入10000元,已被扣缴个人所得税2500元。

根据上述资料,小李在A国的收入分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股息两个项目,所以

A国的抵免限额=股息抵免限额+特许权使用费抵免限额

=50000×20%+30000×(1-20%)×20%=14800元

小李在B国的收入只有股息项目,所以,

B国的抵免限额=10000×20%=2000元

(2)分国确定实际抵免额。根据前述计算出的来自某国或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与在该国或地区实缴税款进行比较,以数额较小者作为实际抵免额。

如果在某一纳税年度,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实缴境外税款超过抵免限额,超限额部分不允许在当年其他国家应纳税额中抵扣,但可以结转在以后纳税年度针对该国或地区的实缴税款低于抵免限额的部分中补扣,但结转期最长不超过5年。

例3:承例2。小李在A国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3000元(5000+8000),小于A国抵免限额14800元,所以A国实际抵免额为13000元。

小李在B国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500元,大于B国抵免限额2000元,所以B国实际抵免额为2000元,已交税款超过实际抵免额的部分500元(2500-2000)可以结转以后年度从B国实缴税款低于抵免限额的部分中补扣。

(3)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减除前述计算出的分国实际抵免额,即为该纳税人境外所得在我国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来自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该国或地区的实际抵免额)

例4:承例3。小李在A国和B国取得的收入在我国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应纳税额=(A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A国的实际抵免额)+(B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B国的实际抵免额)

综合上述结果,居民小李在2010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1800元,其在B国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减完的500元,可按我国税法规定的前提下结转以后年度补扣。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不在中国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需要缴纳我国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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