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
2012-04-29王震
考试周刊 2012年19期
王震
摘要: 在论证共同过失犯罪作为共同犯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之后,进一步理顺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有利于形成通行准确的概念在实践中操作。
1.共同过失犯罪概念的不同观点
肯定共同过失犯罪的学者对于其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尚未取得一致意见。
姜伟教授认为:“共同过失犯指二人以上由各自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犯罪形态。”并指出其构成条件:(1)每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上都是过失的态度,这是成立共同过失的前提;(2)共同过失犯可以表现为同时过失与先后过失两种形式,但其过失的内容应当基本相同,这是共同过失犯的核心;(3)每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
侯国云教授认为:“所谓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一个或数个危害结果所构成的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是与单独过失犯罪相对而言的。”并认为构成共同过失犯罪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2)在主观上,各个共同过失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过失;(3)在客观上,各个共同过失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过失行为;(4)共同过失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是同一个或数个危害结果。
冯军教授认为:“过失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的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由于全体行为人共同的不注意,以至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同时指出:“过失共同犯罪是过失的共同犯罪,它是共同犯罪的形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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