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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ECFA的法律基础

2012-04-29尤乐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尤乐

摘 要: 作为两岸间经贸交流的正式制度安排,ECFA的法律基础包括:第一,它是两岸以独立关税区的主体资格成为WTO成员后,互签的符合WTO有关规定的经贸合作协议;第二,在它的谈判和实施中,两岸的行政机关和“两会”在其各自的法律体系以及公法理论中具有明确的权力来源和主体定位,即两岸之行政机关有权主理两岸的经贸往来事务,而“两会”作为行政委托的受托人亦有权谈判并签署ECFA。

关键词: WTO; 独立关税区; “两会”; 授权; 行政委托

中图分类号: D922.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1-6604(2012)02-0074-06

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经过长达60年的政治阻隔,达成的第一项经济合作方面的正式制度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简称ECFA)正式生效。ECFA生效后,将不仅仅是两岸之间利益的连接,更会直接作用于中国台湾岛内民众既有的利益格局,而且两岸经贸关系发展迅速,必然而且已经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鉴于两岸“法律”制度不统一,又各自有独立的立法系统和司法系统等情况,明确ECFA的法律基础,才能进一步建立解决两岸经贸争端的法律框架和机制,推动ECFA的进步。因此,本文将比照2003年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简称CEPA)阐释ECFA的法律基础,包括ECFA的WTO基础和两岸各自的公法基础。

一、 ECFA的WTO基础

(一) 条文分析

1. “两岸四地”行政机关谈判加入WTO组织的权力来源。中国内地加入WTO谈判时,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89条,有权“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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