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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前的中国律师

2012-04-29冯建红

方圆 2012年20期
关键词:制度

冯建红

2012年9月16日,是中国律师制度的百年诞辰。百年之前,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警务局长孙润宇将其编成的《律师法草案》送呈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在孙中山的督促下,《律师暂行章程》于1912年9月16日出炉。

《律师暂行章程》的颁布,可以说是迈开了近代中国律师法制建设的第一步。在此之前,中国律师是一种怎样的存在?他们在政治与法治的纠葛中如何生存与成长?这是一段需要探寻的历史。

中国律师最早始于租界

李鸿章幕僚薛福1879年所写的《筹洋刍议》,提出在通商口岸聘请外国律师,“参用中西律例”,来和列强讨论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此文在1888年被选入当时的《皇朝经世文续编》。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建评价说,这是中国最早将“律”、“师”二字组合起来用于表述法律工作者的说法。

“律师”一词在历史上出现得很早,但此前都未曾用于表述法律工作者。

“律师”最早是佛教用语。西汉时期,佛教传入中国,佛经中的译词随之进入汉语系统。佛教《涅粲经》云:“如是能知佛法所作,善能解说,是名律师。”这时的“律师”只是对通晓律藏(“三藏经”之一)僧人的特定称呼。发展到唐代,“律师”一词的外延扩大,不仅佛教僧人有“律师”的称呼,道士也可称“律师”。《唐六典》云:“而道士修行有三号:其一曰法师,其二曰威仪师,其三曰律师。”直到清代,有人将传授法律知识的人称为“律师”,“律师”才摘去了宗教用语的帽子,与法律有了一些联系。

清末用的“律师”一词,其实是汉语词汇吸纳西方文化,而旧瓶装新酒重塑出来的词语,那时,对于“律师”一词的使用已经趋近于现代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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