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问题探讨
2012-04-29罗云方
考试周刊 2012年23期
罗云方
摘要: 本文以案例引入的方法提出公共设施致害问题,通过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概念,构成要件,以及结合案情的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理想方案。
关键词: 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2006年5月甘肃省省道306线岷县县城以北500米处的北门洮河大桥突然垮塌,桥上数名行人和两辆农用三轮车掉入河中,四人受伤。经调查核实,一辆超载的大货车是此次坍塌发生的直接原因,公路管理部门称自己并无执法权,而交管部门长期以罚代管处理超载车辆;另据调查发现,该大桥年久失修,有关部门并未尽到妥善管理的职责。而在甘肃境内,类似的桥梁有很多。此类公有公共设施致害问题及由此引发的赔偿问题,引起了我的思考。
一、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界定
所谓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是指由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如设计、建造、安装等)或管理(如维护、修缮、保管、巡查等)方面存在瑕疵,缺乏通常应具有的安全性,致使使用者(利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
二、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构成要件
(一)需为公有公共设施。
对公有公共设施,各国立法在使用名称上虽有不同,但对其认识却较为一致:“所谓公有公共设施,是指由行政机关或其特许的公务法人设置或管理,供公众使用的设施。包括公路、铁路、桥梁、车站、机场等。”它主要体现为供公众使用的公物。公有公共设施的概念可从以下几点说明:(1)公有,这里的公有并不是指所有权的归属,只要由国家(通过行政机关或其特许的组织)设置或虽非其设置但在事实上处于其管理状态,就是“公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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