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许可在版权法中的演进与趋势
2012-04-29郭威
东方法学 2012年3期
关键词:制度
郭威
内容摘要:合同法范畴上的默示许可原则作为限制版权人权利的手段引入到版权领域,在前数字时代版权法领域可以发挥其应有效用。但在数字时代的网络环境中,将其局限于传统的合同制度范畴,则无法应对技术飞速发展而带来的挑战,大量涌现的新问题远远超出了合同制度的范畴。只有确立默示许可作为开放性原则的地位,才能很好地引入价值判断和政策考量,使作为开放性标准的默示许可原则,在数字时代的网络环境下能够保障已被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行为不因法律的缺位而受到过多的限制,这在对当前一些典型的网络行为规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关键词:默示许可版权法开放性原则选择-退出机制
版权法中存在着这样两条真理:
第一、版权法中遍布需要调和的复杂利益冲突;
第二、版权法会不断受到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挑战。
——沃伦·厄尔伯格大法官
人类社会的总体趋势是永恒的变动与发展的,在整个社会系统的统摄与驱动下,反映且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也随着社会的变动发展而不断地调整更新。梅因曾说道:“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的。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接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所谈的社会是进步的,人民幸福的或大或小,完全决定于缺口缩小的快慢程度。”〔1〕正如梅因所言,法律的稳定性需求与变革性需求之间的冲突与调和是法学不可回避的主题之一,当前著作权法制度即面临着这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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