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的社会正义理论
2012-04-29黄玉顺
社会科学研究 2012年3期
〔摘要〕 荀子提出了一套完整的社会正义理论,其基本结构为:仁(爱)→ 利 → 义 → 礼(规范)→ 乐(和)。其中正义原则是其枢纽。围绕这个中心议题,荀子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制度规范(礼)的建构目的是为了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利益冲突源于仁爱中的从自爱出发的差等之爱;而正义原则(正当性原则、适宜性原则)则源于仁爱之中的超越差等之爱的一体之仁;故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的根本还是仁爱,其直接根据则是赖以建构制度规范的正义原则;社会正义的最终目标在于社会和谐(乐)。
〔关键词〕 荀子;正义;仁;利益;礼;制度规范;乐
〔中图分类号〕B2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3-0135-0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古典制度伦理学研究”(10BZX032)
〔作者简介〕黄玉顺,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济南 250100。
中国现代学术关于正义论的几乎所有研究都可以归结为“西方正义论”。其实,“义”或“正义”向来是儒家传统的一个基本主题。但这样的“中国正义论”早已被遗忘。最近虽然略有改观,但其研究仍嫌粗疏。今天亟需重新研讨儒家的正义思想,并在此基础上重建中国正义论。
将“义”表达为“正义”,最早见于《荀子》。西学东渐以来,人们用“正义”来翻译西语“justice”。这个翻译之所以成立,是因为汉语“正义”与西语“justice”之间尽管并不具有等同性,但确确实实存在着对应性。〔1〕汉语“正义”一词在《荀子》中总共出现四次。〔2〕其中三处“正义”所指的正是社会正义:(1)《正名》:“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杨倞注:“为正道之事利,则谓之事业,谓商农工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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