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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立法中的税收法定主义

2012-04-29陈亮

东方法学 2012年5期
关键词:法律

陈亮

内容摘要:按照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任何一个新税种的开征、变更或取消,均须通过立法机关的审议程序。然而,由于我国法治传统的缺失和现实政策的困境,尽管税收法定主义已经逐渐走入税收立法的视野,但毕竟还没有完全得到有效地遵守和实现。从房产税的开征入手,对税收法定主义重新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且指出税收法定问题最根本的是个民主的问题,法律的制定必须是代表民意,又被民众所决定的。同时在中国行政立法比较强硬的情况下,我们应呼吁税收的法治化。

关键词:房产税税收法定主义税收立法行政立法程序民主

引言: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房产税试点

历经一年多的“狼来了”之后,重庆和上海终于在2011年春节前祭出了房产税的利器。2011年1月27日晚,上海和重庆相继公布了各自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细则,这两个方案都是从1月28日开始施行。两地的房产税改革实施近一年以来,对房价的影响、对税收的影响似乎都是微乎其微,没有达到原先预计的效果。近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广州、南京等大城市以及中西部的二三线城市都不排除今年跟进房产税实施的可能。〔1〕

其实围绕房产税开征,学术界及社会舆论早就展开了广泛讨论,不少学者也已经提出了质疑,虽然讨论由来已久,房产税也已经有了法律上的定义,行政部门也只不过在照章办事,尽管政府是从基于政策利好的角度推进行政目标,但也正好合乎时宜地说明了税收法定主义真正成为政府自我约束基本原则的尴尬窘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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