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的理论演变与民法的角色选择
2012-04-29胡建
东方法学 2012年5期
关键词:国家
胡建
内容摘要:在当代市民社会理论下重新解读市民社会的内涵,并为实现私法关系中国家与市民之间的和谐关系寻找一种新的可能性,重估或找寻民法的角色与价值定位。市民社会不仅是一个分析范畴,而且是一个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不断演进的相对恒定的历史范畴。作为人类私人领域的整体抽象,其具体内容却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不断丰富和填充。西方市民社会的历史多样性决定了民法学借鉴市民社会理论存在选择问题,在澄清民法与市民社会辩证关系的基础上,当下社会形态中市民社会的辨别与建构以及民法角色的选取对我国民法的现代化具有关键性作用。
关键词:市民社会社会自治民法的角色
市民社会萌生于古代西方的文化土壤,作为一种源于西方又发展成熟于西方的观念和经验,普遍认为它与古希腊、古罗马具有直接的渊源关系。市民社会话语自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复兴以来,不仅没有因其自身的内在张力和众多集中于它的批评而消退,反而因其所具有的普遍解释力和广泛适用性而愈发受到学术界,特别是民法学者的青睐。当下,以产权的多元化和经济市场化为基本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促进了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社会的形成。社会已经逐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与国家相并列并提供机会和资源的源泉,且伴有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的形成和民间社会组织化程度的增强,某种意义上一个相对独立的现代市民社会正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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