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看如何界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
2012-04-29
吉林农业 2012年6期
关键词:分配
1.案情
原告李某,女,2002年出生,是被告某村村民,户籍与其母亲在一起。2008年3月,因修建工程,所在市政府在被告某村征用土地,并支付了征地补偿费。被告某村经村民大会讨论,制定了分配方案,方案规定对户籍和父亲在一起的未成年人,按30%配征地补偿款,户籍和母亲在一起的未成年人,以及没有参加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村民,不予分配。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以同等村民待遇支付征地补偿费。
2.审判
原告所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是在被告某村出生,并依法登记为有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全体村民集体成员的补偿,土地共有人应共同享有,享有村民待遇的村民应共同参与分配,原告享有相同的村民权利及平等待遇,平等地享有分配权。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某村按同村民待遇支付原告征地补偿费。被告未上诉,并已自动履行判决。
3.评析
征地补偿费是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征地单位依法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经征收而消灭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被安置人员丧失具有生活保障功能的土地经营权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分配,必须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关于农村集体成员的特征,一是具有平等性,即不分出生先后、贡献大小等,其成员资格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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