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销售的商品造成损害 赔偿责任不打折
2012-04-29
吉林农业 2012年6期
2010年“三八”妇女节期间,某商场开展了“让利促销,回报顾客”活动。王女士花7.5折的价格从该商场购买了一台32寸彩电。4月3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电视机突然爆炸,脸部被炸伤,花去合理医疗费2632元。为此,她多次找到商场要求赔偿。商场认为,王女士是以打折价购买的彩电,造成的损害不应要求赔偿。在多次请求未果的情况下,王女士遂将该商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2010年4月26日,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打折价销售的电器造成损害,不等于赔偿责任亦打折,最后支持了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对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害,选择要求销售者予以赔偿,是消费者的应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该案中,商场是王女士所买彩电的销售者,王女士依法有权选择要求作为销售者的商场赔偿。
其次,商场以商品售出时以打折作为自己免责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该规定可知,销售者是否要对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以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作为衡量标准的。若存在过错,则应赔偿;若不存在过错,则不予赔偿;……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