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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的权力运行体制亟待改革

2012-04-29杨小军

人民论坛 2012年6期
关键词:监督信息

杨小军

权力及其运作的固有特性,是秘而不宣,而不是公开透明。拥有和行使这些权力的人们,因神秘而获益颇多,自然也会有心“无意”地维护这个封闭的体系。从而使得权力运行的隐秘性,不仅具有“与生俱来”本性,更有了人为因素的色彩

权力运行隐秘性成为信息公开的障碍

国务院在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法定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事由有四:一是国家秘密,二是商业秘密,三是个人隐私,四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也就是说,除了这些立法和国家规定的不公开事项外,其他政府信息均应公开。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李燕申请国土资源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开其副部长分工职责被拒绝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状告三部门违法拒不公开相应政府信息。副部长的职责分工是什么?这不是国家秘密,不是商业秘密,也不是个人隐私,更不属于可能危及“三安全一稳定”的政府信息。立法和制度规定是清楚的,三大部委拒不公开副部长职责分工,确属于法无据。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中,特别明确了“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开,一方面是为了公众办事需要和办事方便,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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