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公平视角下自然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制的探讨
2012-04-29先礼琼
会计之友 2012年9期
先礼琼
【摘 要】 自然人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时,与法人企业相比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取消对自然人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权利的限制,以建账标准重构纳税主体适用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划分格局,既能进一步彰显税法公平,又能降低税收遵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关键词】 生产经营所得; 自然人; 税收公平; 建账标准; 法人企业
所得税是以“人”为主体,以“所得”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是最能体现税收原则与功能的税种。在我国按生产经营“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分别适用个人所得和法人企业所得税。新个税修正案的实施,改善了自然人生产经营的税收环境,但与法人企业对比,还是有很多值得完善的地方。
一、核定征收时的不公平
(一)法人企业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权利的保留,丰富了税收公平的内涵
1.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权利的演变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中取消了原办法(国税发[2000]第38号)中关于“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说法,结合《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相关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人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以收入为基础核定所得的企业,涉及免税收入、减计应税收入优惠;(2)以成本为基础核定所得的企业,涉及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优惠;(3)与收入和成本计算不直接相关的优惠项目,包括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残疾人员工资等,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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