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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的现状研究

2012-04-24王晓燕彭迎春汉业旭

中国全科医学 2012年9期
关键词:公共卫生服务

高 清,王晓燕,彭迎春,汉业旭,王 玉

医疗卫生事业是关乎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社会和谐与发展的事业,1997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中将我国的卫生事业界定为“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1],突出强调了其应遵循的公益的宗旨。作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的村卫生室,也在2001年国务院体改办《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中被明确定性为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非营利性机构”[2]。而伴随着8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而进行的卫生改革中“市场机制”的引入,在促使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不断提高、促进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同时,也使得包括农村卫生室在内的各级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弱化,甚至出现了各种趋利性行为,使得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实现受到制约。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3]。国家在新一轮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也从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四大体系出发制定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旨在促使基层医疗机构回归公益性。

村卫生室作为重要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其运行情况以及公益性的发挥程度直接影响到村民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可及性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完善,关系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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