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中的伪造罪①
2012-04-18李英伟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2年5期
李英伟
(内蒙古民族大学 政法与历史学院,内蒙古 通辽 028000)
伪造类型犯罪是以行为方式即伪造进行归类的一类犯罪,我国刑法对伪造行为犯罪的规定,根据其侵犯客体的不同,散见于分则不同章节中。但鉴于此类犯罪在犯罪构成特征特别是“伪造行为”这一客观方面行为方式的相似之处,有必要将其加以整理提炼,进行系统的研究。这里首先界定本文拟讨论的伪造罪的外延,伪造罪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伪造罪指单独以伪造、非法制造为行为方式的类罪,而广义伪造罪的行为方式则不限于伪造,还包括与伪造密切相关的变造以及后续行为如行使、取得、交付、买卖、投入流通、持有、运输等一系列犯罪,我们在狭义上讨论伪造罪。
一、伪造罪的范畴与分类
(一)法定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顺序,具体包括的个罪有:
1.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伪造货币罪(第170条),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伪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非法制造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伪造有价票证罪(第227条第1款)。
2.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280条第2款),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第280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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