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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合理分配及控制是保障建造工程目标实现的基础

2012-04-13金艳

石油化工建设 2012年1期
关键词:承包商分配工程

金艳

湖北工业大学在职研究生 湖北黄石 453000

风险合理分配及控制是保障建造工程目标实现的基础

金艳

湖北工业大学在职研究生 湖北黄石 453000

1 建造工程风险的特点

在建筑领域,许多学者都对建造风险的概念进行过阐述,但一般来讲建造工程风险有如下特点:(1)产生在建造过程中;(2)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可变性;(4)不确定性;(5)可以量化。

建造工程风险对于施工单位来讲,其中的建造过程一般包括:招投标阶段、合同签约阶段、工程施工阶段、交竣工验收阶段及生产护航阶段(其中生产护航阶段不常出现,但是在E P C的项目中常包括其中)。

建造过程产生的种种风险并不是全部都会酿成经济损失,例如非关键节点的工期的延误可以在后续的工程施工中加快进度而赶上确保工期;投标阶段对于招标文件的理解偏差可以在合同签约阶段进行明确和补充等;因此建造工程的风险具有可变性。

由于工程建造的参与方众多、跨越的时间长、投资的额度大、每个工程施工的环境均不相同(不能形成工厂标准模块作业),因此建造过程中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但是这些可变性和不确定性的关系是:每种每个风险的结果均可以量化,包括时间的损失、经济的损失等。

2 建设工程风险的产生原因

工程风险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著名的菲迪克合同专家通过近20年对建筑业争端和国际仲裁、工作事故、国际潜在的自然风险等问题的统计进行研究得出结论,建设工程项目对众多的风险因素与风险都非常敏感。这种对风险的敏感性主要是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固有的特性决定的。这些特性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的时间跨度非常大,常常超过项目面临的许多风险因素再次发生的循环周期,例如,降雨这一风险因素的循环周期一般是一年,具体时间是由雨季决定的。因此,与降雨相关的项目风险就需要根据项目建设工期来进行评价与管理。

(2)在工程的起始、设想、规划、融资、设计、材料与设备供应、施工、管理、监理、试运行以及修复缺陷整个过程中,参与方众多,包括供货商、厂家、承包商以及分包商,各方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彼此又都有各自不同的任务和目标。

(3)许多土木工程项目的建设场地偏远封闭、环境恶劣,有的空间跨度极大,因此面临着不可预测其强度、发生频率以及循环周期的自然风险。

(4)选择使用的材料通常包括那些性能和强度都还没有得到时间验证的新产品。国家对于高新的技术永远是鼎力支持并有优厚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极大地刺激了科研热情,产品在并不成熟的情况下热切地走进设计单位,往往这些产品在设计阶段就被“专利化”“利益化”了;但是一些先进复杂的技术在某些工程项目上也十分必要,国家以强制政策执行。

(5)项目参与方以及其他相关方或咨询方的行为极容易带来风险,建设工程项目也极容易遭受其害。

3 建设工程风险的识别

一般情况下,凡是能够引起承包商索赔的事件与引起业主向承包商罚款的原因都是工程合同的风险源。笼统地说,工程合同的风险源有下列19种:

(1)政府的政策;(2)资金筹措方式与来源;(3)项目费用的支付方式;(4)业主聘请的监理人员或者是管理人员失职;(5)承包商的施工能力与财务状况;(6)设计错误;(7)合同形式的选择;(8)项目的政治、经济劳工和气候环境;(9)物资采购与供货;(10)投标计价错误(包括漏项或者错误);(11)结算价款错误;(12)通货膨胀和信贷风险;(13)汇率变动;(14)不可抗力;(15)项目组织内部不协调;(16)合同条款的错误和混乱;(17)分包商违约;(18)政府拖延审批;(19)技术创新等。

4 建设工程风险的分配原则

关于建造风险的分配大致有3种理论:可预见性分配理论、可管理型风险分配原则、经济效益风险分配原则。

4.1 可预见性分配理论

可预见性分配的前提是:工程的建造实施者是有经验的承包商,是基于他对工程的合理的预见性和经验值为前提的可预见性分配,即:“如果某风险可被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合理的预见,则该风险分配至该承包商是可以接受的,否则不能。”

一个项目的实施,需要双方坦诚地零距离沟通。施工方应充分了解投资方的意图、目标、底线;投资方应充分了解施工方的实力、面对自己要求的应对能力。建筑工程的风险有的是已知风险,属于固有的潜在的产出范围。一般来讲,对自己能够合理预见的风险,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预见并做好处理该风险的准备,由其来承担风险是合情合理的。也只有对自己能够合理预见的风险,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才能估算出其处理该风险的代价,从而衡量出该风险是否超出其承受的能力。但是,有的是从已知进而转变成未知的风险:知道有的情势可能会影响活动,潜在发生并不能立即或不能正常预测到。所以基于双方充分的了解,把风险的产生的控制力适当分布在各自的责任区域内,是保障合同目标实现的前提。

4.2 可管理型风险分配原则

可管理型风险的分配是根据双方充分的了解和沟通,根据双方所处的控制位置的不同,将彼此的控制风险的要点明确写进合同,并作为约束双方的条件,即保障合同的可实施性是合同目标实现的最核心的因素。

4.3 经济效益风险分配原则

经济效益风险的分配,是作为第二种行为实施的辅助手段。客观记录合同双方在充分了解彼此的实施目标和能力之后,细分双方可以控制、擅长控制的领域,对合同标的进行细化分配,约定彼此职责及利益所在,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有了过程的保障才有目标的实现,这是万事万物不变的宗旨。像霸王条款,即便一时压制了合同某一方的意愿,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也不以霸王的意志为转移。违背客观的规律去办理一些事情,也许在某个阶段实现了局部的目标,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从工程整个寿命周期来看,是失败的。

5 工程风险分配原则

风险分配机制应为双方创造一个良好的诚信履约环境,实现共赢,从根本上避免两败俱伤的局面。

工程建设中产生的风险分配应当以保证双方的最大合同目的的实现为导向。这种风险的分配是基于合同实施双方的充分的沟通交流而确定的。像英法体系的国家和其他建筑市场成熟的国家,工程筹备的过程、合同谈判的过程、谅解备忘录交流的过程甚至比工程实施的过程还要长;而合同的文本就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一定是一步步严格地、程序地、严谨地按照合同的描述而进行每一步的工作,在国际工程中这些特点表现尤为突出。

风险分配应充分体现合同的履行经济性、目的实现的相依性和可执行性。任何事物前进的规律总是相同的,纵观我国几十年的投资、基本建设、建造实施的成果,我们不得不反思其履行的过程,是什么样的合同能够保障彼此最大的收益,那种霸王式的压制条款、那种仅比较价格不深入了解交流的项目签约者,势必会为彼此在项目上的交流不彻底而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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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9323(2012)01-0061-02

201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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