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诉前禁令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运用研究

2012-04-13罗晓霞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2年5期

罗晓霞

(湖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长沙410128)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是人民法院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或有侵权之可能的行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布的一种禁止或限制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的强制命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50条对制止侵权行为的临时措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为适应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即2000—2001年之间修订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增加了关于诉前禁令的规定,称之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及保全证据运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对诉前禁令在知识产权领域中适用的具体规则进行了规定。我国在引入诉前禁令制度以来,这一制度的合理性一直备受争议。此外,由于具体规则的疏漏,法官对抽象规则理解和把握上的分歧,亦使这一制度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值得在理论上作进一步研究。2008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近三十年来100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本文作为主要分析样本的案例“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诉某有限公司、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某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案”就是其中之一。①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立禁字第001号民事判决。该案是一起由专利纠纷引起的有关诉前禁令的典型案例,也是我国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适用诉前禁令的成功范例,意义可谓深远。……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