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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商标立法状况透析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焦点

2012-11-08邓毅沣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2年5期
关键词:规范性法律

邓毅沣

(1.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2.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长沙410004)

中国《商标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历经了1993年、2001年两次修改,基本形成了比较良好的商标运行体系,对保护商标权人权利、维持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商标法的深入实施,现行商标法也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难以充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鉴于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商标法》的修订提上了立法日程。2003年上半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启动了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2009年11月18日,商标法(修订送审稿)正式报请国务院审议。

在修改过程中,商标界学者、法官以及其他实务工作人员围绕本次商标修改主题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冯晓青教授认为,此次商标法修改应重点关注商标法的价值与定位,细化商标异议与商标复审的情形,整合商标争议、撤销、终止规定、协调商标权与其他权益的冲突以及关注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1]。刘友华副教授认为,本次商标法修改应强调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弱化行政管理色彩,使商标理论与传统民法理论相衔接[2]。邓宏光副教授认为,在商标确权方面,我国商标注册时应增加商标使用的要求,即商标取得模式借鉴美国的“使用+注册”的模式[3]。王莲峰教授对商标体系和名称、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注册商标与商号的规定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4]。周云川、孙海龙、姚建军等法官以及彭学龙教授认为,商标侵权判断宜采用“混淆可能性”的标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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