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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入刑”中若干争议的消解

2012-04-12李竟芬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李竟芬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扒窃入刑”中若干争议的消解

李竟芬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扒窃入刑的必要性主要在于其扒窃行为的特殊危害性,“扒窃入刑”客观上无数额、次数、手段的限制,突破了盗窃罪以数额定罪的观念,但主观上应是基于窃取较大公私财物的故意,应从这两个方面把握扒窃的入罪标准。扒窃的既遂标准与一般的盗窃差异不大,但扒窃入刑使得扒窃未遂也受处罚。总之,《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扒窃的规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司法实践中打击扒窃的困境。

扒窃;扒窃入刑;公共场所;随身携带

前 言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全国各地都相继有抓获因扒窃而涉嫌盗窃罪的行为人,有部分地方法院也最终对扒窃行为人做了定罪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处理轻微扒窃案的做法不一致,扒窃入罪的标准不统一,笔者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各地公检法机关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新规定认识不统一。一些地区的公安检察机关认为一旦扒窃案件一律都入刑,那么案件将会成大量激增,使得原本就很紧张的司法资源越发紧张,所以对于扒窃案件持谨慎的态度,轻微的扒窃案不会进入司法程序,而是给予行政处罚。有些地方则认为所有的扒窃案件都应入刑,虽然这种案件发案量较大,但通常案情简单,处理起来难度不大,司法部门可以对这类案件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短期内都可以办结,即使盗窃有些许增多也不会造成公检法系统的运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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