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介入司法裁判的困境与出路
2012-12-28陆一君张宇坤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陆一君,张宇坤
(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2.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京 210018)
民意介入司法裁判的困境与出路
陆一君1,张宇坤2
(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2.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京 210018)
民意希望通过给司法加压的方式,迫使司法裁判符合自身预期。但由于公众在目的上的宣泄性,知晓案件信息的片面性,表达的多元性和可控性,使得民意介入司法裁判存在内容、方式和结果三重困境。要构建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需要在观念上坚持司法职业化和司法民主化的制度结合,在制度上构建民意进入司法裁判的程序规则,在司法环境上避免工具主义司法观,在法官队伍建设上提升业务素质与道德素质。
民意;司法裁判;法官
在我国,民意一直是司法裁判中一个值得关注的因素。无论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官通过“衡情度理”来断案,把民意作为衡量判决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1]还是延安时期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形成的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走群众路线”的“大众化司法”,民意都曾经作为司法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而存在。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司法职业化的推崇,民意对司法的介入曾一度被作为法官职业化的对立面而受到批判。
近几年,当司法职业化被视为建构和完善现代司法体制的基础,并被寄予期待与厚望之时,“刘涌案”、“许霆案”、“邓玉娇案”所引发的广大民众对案情和司法裁判的议论与质疑却一再提醒人们“司法”与“民意”似乎并非泾渭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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