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与法治社会的构建
2012-04-12张金玲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律
张金玲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与法治社会的构建
张金玲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无讼法律文化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价值取向。无讼思想产生于特定的历史社会背景,深刻地影响了中国人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一方面,无讼法律文化维护等级制度的目的性,导致人人平等法治观念的认同障碍;无讼法律文化“道德至上”的价值取向,也导致民众权利意识匮乏,缺乏法律信仰。另一方面,“无讼”法律文化以调解为主导的多元纠纷解决手段和伦理本位思想,对法治社会构建亦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传统法律文化;无讼思想;法治社会
一、引言
古代中国人信奉天道和谐、天人相通的理念。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上,也秉持秩序与和谐理想,追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长惠幼顺的太平社会。为实现这一理想,古人进行了思想观念和社会制度的探索,提出了各种影响深远的理论。老子提出“少私寡欲”、“绝圣弃智”的无为主义,其本质在于追求使民不争的理想社会;法家主张法治,其目的是“以刑去刑”达到天下大治;儒家主张礼治,重视尊卑、长幼、亲疏的差别,以富于差别性的礼作为治平之具。孔子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①《礼记·礼运》。,这不仅是儒家的理想,也正反映了整个中国传统文化崇尚和谐的价值取向。和谐的社会是人人不争的社会,统治阶级的任务就是施行教化,以彻底消除欲念与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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