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的国际法规制
2012-04-12甘继刚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标准
甘继刚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1)
核能安全的国际法规制
甘继刚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1)
核能安全的紧急事故,靠一个国家的力量很难预防和消除。不管是日本福岛核爆炸、还是乌克兰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事件,波及的范围都超越了民族国家边界而成为全球性的问题。由于仅靠国内法是无法完全保障核能安全的,因此,从国际法方面规制核能安全就显得由为重要。
日本福岛核爆炸;核能安全;核能安全的国际法规制
一、核能安全定义的界定
核能即原子能,是原子结构发生变化时放出的能量。核能是一种清洁能源,与煤、石油等传统能源相比,更具有更经济性、清洁性,储量丰富,可保障长期利用。在全球变暖,节能减排全球环境下,因为核能不会产生大气污染和温室效应,核能成为各国兼顾经济发展与减少碳排放量一项可持续的能源政策。核能又分为军用核能和民用核能,军用核能用于核武器、氢弹、核潜艇的制造。民用核能指用于清洁能源发电。核能安全(Nuclear safety)指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及放射源事故的可能性并在事故时减轻其后果的措施。[1]本文所指的“核能安全”就是指和平利用核能发电的民用核能安全。国际原子能机构(IA EA)将核安全划分为核动力设施安全、辐射防护和核废物安全三类,其中的核心因素是制定和发展国际核安全标准,管理与规制涉核活动。
二、核能安全国际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核能安全的隐患对世界安全的威胁
2011年日本北部海域发生里氏9.0级地震,地震造成东京电力公司属下福岛核电站核反应堆发生爆炸,核泄露导致的核辐射已经使日本进入了核能紧急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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